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有关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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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有关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农渔发[202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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