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10日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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