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被罚

摘要: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当事人2021年度从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4倍罚款144000元

 摘要: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当事人2021年度从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4倍罚款144000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官网公示津市监执罚〔202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被罚。

公示显示,2022年9月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22﹞3号)对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和畅路15号1号楼2117室的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库的冷冻库中存有透明塑料袋包装无标签的食品原料,经先行登记保存,后委托中商联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现场进行抽检,执法人员对抽样后的62袋透明塑料包装无标签的食品原料燕窝进行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直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津市监执结告〔2022〕16号),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2年11月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5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执延强〔2022〕18号),延长强制措施期限45天至2023年1月9日。

经查,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采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燕窝,满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满足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

同时,考虑到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无标签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满足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的条件。当事人2021年度从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共计36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予以2021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当事人2021年度从天津肌活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4倍罚款1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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