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7日,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十大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化州市贝乐福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9月3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化州市贝乐福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化州市贝乐福百货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05.3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检验结果:0.14mg/kg),噻虫嗪项目(检验结果:0.19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要求为:噻虫胺≤0.02mg/kg,噻虫嗪≤0.02mg/kg),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化州市贝乐福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叶某桃、叶某豪、谭某彬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案
2022年6月22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执法人员和茂名市茂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叶某桃开设的生猪屠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生猪经营,经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生猪均为病死猪。经查明,当事人叶某桃伙同其儿子叶某豪一起从事非法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并向谭某彬进行销售,销售时均未按规定要求对生猪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当事人叶某桃、叶某豪、谭某彬非法经营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经鉴定为病死猪,容易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进行侦办。
三、茂名市茂南区童乐梦艺术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3月31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市茂南区童乐梦艺术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的“非油炸方便面(大碗面)”经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非油炸方便面(大碗面)”时,没有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相关义务。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四、茂名市电白区华昌冷冻有限公司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案
2022年5月30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华昌冷冻有限公司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茂名市电白区华昌冷冻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信息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五、高州市观山李记食品冷库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年3月7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州市观山李记食品冷库采购食品未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高州市观山李记食品冷库采购食品未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鱿鱼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六、高州市石鼓镇亚锋生猛海鲜城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案
2022年7月26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州市石鼓镇亚锋生猛海鲜城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高州市石鼓镇亚锋生猛海鲜城销售鲈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基围虾(海水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七、信宜市李国胜河粉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8月1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李国胜河粉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信宜市李国胜河粉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
八、信宜市儒杨保健按摩店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2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信宜市儒杨保健按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唐诺胶囊”、“苦虫胶胶囊”、“复方穿心莲片”等一批食品和药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事实,2022年8月8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现场扣押的“唐诺胶囊”和“苦虫胶胶囊”进行抽样检验,经查,上述食品均检出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信宜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摩玲鸭粥店(经营者:何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摩玲鸭粥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摩玲鸭粥店自制的涉案捞河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十、化州市官桥镇三兄妹油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2021年10月28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化州市官桥镇三兄妹油行生产销售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2021年10月22日化州市官桥镇三兄妹油行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结论表明“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生产该涉案批次花生油100L,销售价为24元/L,销售了100L,无库存。上述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检测结果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2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