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u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办结食品案件129个,涉及食品抽检不合格、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违法等。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警示:
案例一
合肥美琪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其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3061,标准指标为“≤1”。检验结果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其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
合肥市包河区灵水餐厅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采购涉案进口冻牛肉时,未查验该批牛肉安徽省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采购的进口冻牛肉未在安徽省内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及预防性全面消毒,不符合《关于启用合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疫防办〔2021〕135号)要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条:“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该进口冻牛肉的行为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
合肥市包河区汤丹路生鲜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8g双汇台式烤香肠(孜然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其罚款6000元。点亮小花提醒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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