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6月29日,山东新一期食品抽检结果出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餐饮食品、蛋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等21大类食品737批次样品中,有11批次样品上了不合格名单,检出了农药残留超标、其他污染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4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4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曹县润鸿购物超市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莒南县滨海农贸市场沈国才销售的香蕉检出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州市衡王府大集夏广欣销售的豇豆检出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滨州市沾化区红彬蔬菜批发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腈苯唑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1批次矿泉水检出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1批次矿泉水检出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为:济宁利客商贸有限公司京杭店销售的标称为济宁清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1/9/8,规格型号:560mL/瓶)检出硝酸盐(以NO3-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含氮化合物,其本身没有毒性,但其代谢产物亚硝酸盐、N-亚硝基化合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矿泉水中硝酸盐(以NO3-计)最大限量值为45mg/L。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分别为:青岛布瑞斯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辛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石家庄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22/1/1,规格型号:280克/袋)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罗庄区芳舒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大使用量为0.5g/kg。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
1批次餐饮具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1批次餐饮具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为:安丘市原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不彻底、消毒灭菌不彻底,也可能是操作人员或周围环境不清洁,造成餐饮具二次污染。
除上述食品外,还有3批次不合格食品为:海阳市客都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莱阳市蔡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分装)(生产日期/批号:2021/8/18,规格型号:300g/袋)检出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巨野县麒麟镇金果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永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锅肉片(生产日期/批号:2021/11/18,规格型号:280g(含赠品20g)/盒)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九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龙贵超市赛宝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卡伦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格哈古特草莓奶油利口酒(生产日期/批号:2020/10/31,规格型号:700ml/瓶,酒精度:17%vol)检出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总第366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复检结果:硝酸盐(以NO₃-计)||53.4||mg/L||≤45
复检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36||g/100g||≤0.2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1.xlsx
相关报道: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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