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6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18期食品抽检信息,抽检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等29类食品357批次样品中,有29批次检出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超标五大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
不合格食品中,有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其中,有2批次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50000,M=100000CFU/g的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庆元县登福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平湖市双燕淀粉面筋厂生产的食用小麦淀粉检出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霉菌和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中霉菌和酵母不得超过1000CFU/g。食用淀粉中霉菌和酵母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桐乡市屠甸思微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桐乡市菊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另外,杭州余杭区临平智忠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河南祥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脆(里脊牛排味)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不合格食品中,有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有4批次为牛蛙,分别为:绍兴市越城区美蛙居川菜馆购进的牛蛙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市乐清市温州悦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蛙检出氯霉素、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婺城区金储小吃店购进的牛蛙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萧山瓜沥镇杨江餐饮店购进的牛蛙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蛙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呋喃西林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将呋喃西林列入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将氯霉素列入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不合格食品中还有2批次生姜,分别为:杭州临安闫朋食品店销售的生姜检出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余杭蓝江农贸市场建涛蔬菜摊销售的老生姜检出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生姜中噻虫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还有,2批次明虾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杭州临安区锦南农贸市场济鹏副食品商行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明虾;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小张豆腐摊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明虾。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将呋喃唑酮列入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另外,温岭市泽国菜场林玉玲摊位销售的黄鳝检出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7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其中,有5批次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平面食摊销售的年糕;东阳市西门菜场韦宝娜食品摊销售的标称杭州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草清明团;海宁市硖石街道嘉煜水果店销售的桑葚;平湖市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果品六部销售的桑葚;平湖市当湖街道北果园水果大卖场销售的桑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还有,温州市龙湾状元农贸市场张少连豆芽摊销售的糖醋大蒜检出纽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纽甜是白色结晶粉末,含约4.5%的结晶水,是一种功能性甜味剂。《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纽甜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1g/kg。
另外,杭州市上城区文武玉府缘工艺品商行销售的桑葚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不合格食品中,有7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中,有6批次检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绍兴市上虞区传芳食品商行销售的黑芝麻;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圣涵副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刘洋粮油商行销售的黑芝麻;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慧慧副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绍兴市上虞区得密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金华市武义县武义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荣昌记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黑芝麻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酸价(以脂肪计)在糕点中最大限量值为5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还有1批次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嵊州市李怀东糟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浙江良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菜肉芋饺。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规定,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中过氧化值应不超过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台州市路桥区螺洋综合市场吉国林摊位销售的生花生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8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06022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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