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109.46万!3·15土坑酸菜又一涉事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伙伴网讯 近期,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涉事加工企业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从事虚假商业宣传,被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

  食品伙伴网讯 近期,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涉事加工企业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从事虚假商业宣传,被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9.4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未销售的新谱泡豆角273件和海霞酸豆角2000件。同时,被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 15晚会曝光了当事人原料车间原料随意堆放、清洗流程简化、清洗原料不干净的问题。因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现场采取了查封措施,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检验。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新谱泡豆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规格1千克/袋)和“海霞酸豆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规格1千克/袋),检验结果钠含量与标签标示的钠含量不符。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虛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仅根据经验以目测方式判定食品原料是否符合当事人的要求,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履行查验记录义务,未对供货者资质和原材料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生产记录不完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还有,在2022年3月3号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车间积水未及时清理、未对原料进行进厂检验、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等事项,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限期一个月整改到位,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但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停止生产,而是继续违规生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另外,经调查, 该企业还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形。

 

  三、从事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在400克/袋和1000克/袋的“海霞鱼酸菜”的包装袋上宣传“低盐乳酸老坛酸菜”,同时印有瓷坛图案。当事人陈述,老坛酸菜是模仿他人的通用名称。实际上,当事人从农户处购进土窖腌制的酸菜作为原料。因此,当事人宣传的“老坛酸菜”为虚假内容,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综上,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和裴勇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59460元,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未销售的“新谱泡豆角”273件和“海霞酸豆角”2000件,按照货值金额59460元的10倍处罚款594600元。

 

  二、因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且在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活动之后,拒不停止生产活动,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证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决定吊销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裴某(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海霞酱菜厂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已查实的食品销售金额155600元, 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链接:http://junshan.gov.cn/32421/64813/64825/64828/content_1945974.html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链接:http://junshan.gov.cn/32421/64813/64825/64828/content_194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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