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一批进口冷链食品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广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食品安全,依法查处了一批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普法”成效,保持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现将已经查处的7起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广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食品安全,依法查处了一批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普法”成效,保持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现将已经查处的7起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一、玉林市玉州区泰好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进口冻肉案

 

  玉林市泰好冷冻食品经营部存放在冻库待售的老鸡翼、去骨鸡脚等7个品种冷冻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法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货票据》等证明材料,货物共计164件,重量1755kg,货值9620元。2021年6月,该经营部被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双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对玉林市泰好冷冻食品经营部作出15万元的顶格处罚,没收涉案冻肉共1755kg。

 

  二、东兴市皇鑫贸易有限公司无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案

 

  东兴市皇鑫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进口冷链巴沙鱼片11360箱,货值128.368万元。2021年10月,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5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成品巴沙鱼片11360箱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及原料一批的处罚决定。

 

  三、贺州市八步区泰宏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无标签标识进口冷链食品案

 

  贺州市八步区泰宏冷冻食品经营部为躲避监管,使用不带标签的纸箱、塑料袋等包装物重新包装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共销售进口冷链食品34件,货值1.074万元。2021年2月,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并处9.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桂林市雁山区渔乐圈老北京火锅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链食品案

 

  桂林市雁山区渔乐圈老北京火锅店冷冻柜内贮存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冷冻牛肉33.61千克,未能提供相应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合法进口海关证明以及供货商相关的资质。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货值0.16万元,违法所得1.21万元。2021年2月,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款,对该店作出罚没0.2万元,并处没收涉案食品33.61千克的行政处罚。

 

  五、梧州市苍梧县全德源私设非法冷库贮存销售来源不明肉品案

 

  梧州市苍梧县全德源私设非法冷库存放来源不明的进口冷冻肉品,其中部分冻肉已经超过保存期,部分进口冻肉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应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杀证明。2021年3月,苍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0.2万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桂林市临桂区牛仔街区自助餐厅经营未经集中监管仓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案

 

  桂林市临桂区牛仔街区自助餐厅从南宁市远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巴西鸡翅、阿根廷去骨牛肉等5个品种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桂林市临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外埠入区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查验的通告》向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报备,未取得《出仓证明》。2021年9月15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柳州市柳城县冲脉镇覃金翠水果摊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水果案

 

  柳州市柳城县冲脉镇覃金翠水果摊从柳州市柳南区冠果水果经营部购进智利车厘子,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处理报告单和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但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2021年5月,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车厘子,并处0.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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