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食安委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有序拓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辽宁省决定在全省范围(除参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的城市)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每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9月底前,由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地区创建申报资格,接受县(市、区)申请,择优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创建试点,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参与创建的县(市、区)要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治本之策,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本次创建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成果的最终标尺,科学设定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将取消示范县(市、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