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二、周四下午13:30-16: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楼办事大厅8号窗口 联系电话:(010)58619064、58619068 |
备案指南: 一、备案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确保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食品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食品化妆品可追溯、缺陷食品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备案范围 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地区(无论其进口口岸是否在北京)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北京口岸从事化妆品进口业务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以及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收货人是指食品化妆品进口报检时申报的收货人。 三、备案流程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1.电子申请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在该页下方下载《收货人用户手册》,根据《收货人用户手册》说明填写并提交电子申请表。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2.书面申请 在提交电子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收货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下列申请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资格的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食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企业提交电子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材料的,电子申请将被退回。 3.审核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核实电子申请信息,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复审和名单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对进口食品收货人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食品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凭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 (二)进口食品国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1.电子申请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登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2.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名单在备案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三)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1.申请 收货人应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在上述规定的办理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资格的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 2.审核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书面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按照本备案指南所附的《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名录》(见附件6)查询备案号,在打开的Excel表中下方“证书已制作完毕的企业”栏目中查询证书。证书在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发放,申请人凭有效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于每周二、四下午到甜水园街6号北京检验检疫局一楼办事大厅0113房间领取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在备案通过之后,应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经营种类、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进口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生变化的,除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变革外,还应向食品处提交上述证件的最新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当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种类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递交至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上述证件的最新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逾期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有关信息将录入不良信誉记录。 (三)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四)收货人存放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场所须符合《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食〔2011〕140号)所规定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见附件5)。 (五)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每年底将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开展年审,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
表格下载: | 附件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3: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变更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4:化妆品销售记录格式.doc 附件5: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doc 附件6: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名录.zip |
相关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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