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你要小心了!(附多个被捕案例)

职业打假敲诈勒索的日子结束了!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017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


职业打假敲诈勒索的日子结束了!

2016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2017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对标签瑕疵如何认定?对于经营者免于处罚如何认定作了一些说明:

(一)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二)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三)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四)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五)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六)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八)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但不会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不难看出,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为了遏制职业打假人这种不正当牟利行为,也在不断的出台各种政策措施对他们进行约束,为市场大小经营者提供一个合理有序的经营环境。

尽管如此,但10几年以来一直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依然执迷不悟,仍然游走于各大小商场超市,寻找各种问题,打假牟利,获取不义之财。而且,针对新政策的出台,他们也在不断探索,寻找突破口,与以往对比,又有了新的打假动向:

1、专找“问题食品”下手。

以前“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商品种类比较广泛,包括皮包、手表、服装等。但现在基本上是专找“问题食品”下手。“职业打假人”觉得找“问题食品”下手获利更多,速度更快,于是逐渐都把目光瞄准了食品,如过期食品。

2、一次性购物额明显增大

过去更多的是分单购买,按一单最低1000元索赔,现在一买就是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索赔额也因此非常大,处理起来难度也相对要大一些。

3、公司化管理、专业性强

以往单打独斗,现在抱团成立公司,或成立联盟,全国活动,信息共享,一旦确定商品有问题,会在全国各地同时下手,以索赔获取利益。

4、商场、超市是重要目标

市场上商品五花八门,即使发现了问题商品,到哪家去买?向哪家索赔?在“职业打假人”看来,这也是很有讲究的。超市越大,越容易获得利益,个体户除了获得赔偿难外,甚至会有挨揍的可以,这种案例非常多,甚至有可能引起诸如北京、萧山、深圳等个体联合请愿的大事件出来,得不偿失。

既然如此,那超市如何避免打假人员光顾呢?当然,打铁还需要自身硬,苍蝇不会叮无缝的鸡蛋,只有超市经营者自身重视常见问题,才能减少打假人钻空子:

1、最基本的持证经营、进货索票索证;

2、自身保质期及商品质量管理;

3、与食药监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请教相关问题,大部分的行政职能部门人员还是非常愿意帮助合法经营者的;

4、自身知法懂法守法;

5、正确适当合法的的手段对付职业打假人。

各地打假典型案例分享

天津“维权”为名敲诈钱财,“职业打假人”被逮捕

2017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3月间,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安徽萧县“职业打假人”十倍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2017年8月11、12日,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买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生产香油的这家超市,认为该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消费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问题商品经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

东莞:职业打假人提数百宗诉讼,索赔10倍被驳回

顾客王某自称买光了东莞某种进口红,还买了其他种类的洋食品,以上述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向东莞法院提起几百宗诉讼,要求商家按购价十倍赔偿。其中有宗官司,是王某起诉东莞市厚街镇某商贸公司,要求退货款2800元并十倍索赔28000元。

2017年9月2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示有瑕疵,王某有权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应同时将案涉红酒退给商家,但并无证据显示该红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对王某造成损害,该瑕疵也不会对其购买行为造成误导,驳回了其十倍索赔的请求。

佛山:法院不支持赔偿,还不能退货款!更要承担诉讼费!

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8日,谭文威分四次前往嘉紫食品店处购买Oceania金装成人奶粉5包、德运高钙全脂奶粉14包、德运高钙脱脂奶粉20包、Maxigenes成人奶粉10罐,合计花费9059.8元。上述全部奶粉的外包装上,均没有中文说明或标识。谭文威要求嘉紫食品店退还谭文威货款9059.8元,并赔偿90598元。

经查证,嘉紫食品店确实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嘉紫食品店处于没收相关不符合标识的奶粉及8000元罚款。

法院:奶粉的确不符合规定,但本身无食品安全问题。同时,由于外包装上没有中文说明或标识十分明显,谭文威多次购买,已明知此情况的存在,因此不存在误导谭文威的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结合案涉奶粉存放保质状况,原审法院对谭文威诉求退还所购食品的价款并要求十倍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合法合理。

厦门:“职业投诉人”在超市偷藏面包等过期索赔

2017年6月4日下午,汇腾天虹商场二楼超市内,一个身穿黑衣的男顾客离开收银台后,立即前往服务台投诉,称自己买到的一包标价6元的小红豆面包已经过期了,要求赔偿1000元。由于和天虹没能就赔偿金额协商成功,该男子气愤地离开并向12315投诉。“我们的面包都是当天制作、当天盘点的,怎么可能出现过期的面包呢?”

带着疑问,天虹工作人员开始对这一投诉事件进行调查,他们对监控系统、进货、销售、退货记录全面排查,结果发现,就在黑衣男子投诉的当天,天虹面包柜台竟然多卖了一个面包!多出来的面包哪儿来的?进一步在监控系统对比后发现,这个男顾客在面包柜台一共拿了3包小红豆面包,但结账的小票上却是4包,看来,多出来的面包跟他有关。

继续跟着监控中的投诉人身影在超市里转,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大家惊呆了!原来,这个男顾客在距离面包柜台几十米远的拖鞋柜台下,手伸进角落摸了一阵,拿出了一包面包!有了这些证据后,6月8日天虹再次与黑衣男子沟通,但对方仍一口咬定面包是当天购买,天虹当场报案。

证据面前,投诉人瞬间就变成了嫌疑人,交代这包过期面包是他6月1日藏在拖鞋柜台下面的,等到4日过期了再来买。

目前,这个陈姓男顾客已被拘留。

晋江:抓了一批专买过期食品索赔"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共9人!!

刚经营超市不久的刘某就碰上了专业的“明知过期偏要买”人,为此刘某丈夫赔了那些人11900元。当刘氏夫妇把这件“倒霉事”告知同行后,没想到好几家超市都“中招”了,他们把店里的监控调了出来,发现大家遇上的是同一伙人。

2017年4月19日,记者从晋江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伙专门选购过期食品,假装食物中毒,利用小超市店主心虚不敢声张的心理弱点,肆无忌惮恐吓索取高额赔偿。该团伙涉嫌敲诈勒索9名成员被抓获,目前9人均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当然,以上仅是打假人的违法案例分享。但也不可否认打假人在食品安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国家行政立法,推动了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守法敬法。但在目前国家越来越严厉的法律要求下,超市做为经营者,也不希望卖假售假,而是更希望看到职业打假人去源头打假,去打生产环节方面的假,这样会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可与支持!而作为职业打假人,也要看到国家法律法规也会越来越完善,钻空子的机会越来越少,自身应考虑激流勇退,积极转行,为社会发展做有意义的贡献!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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