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偏离社会监督初心 恶意“碰瓷”是否应纳入刑事考量?

职业打假,也称职业索偿或职业碰瓷,指以获利为目的,故意大量购买过期或有漏洞问题的商品,依据相关法律惩罚条例,直接向经营者索赔或向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诉讼等获取赔偿的行为。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例呈爆发型增长势态。今

 

职业打假,也称职业索偿或职业碰瓷,指以获利为目的,故意大量购买过期或有漏洞问题的商品,依据相关法律惩罚条例,直接向经营者索赔或向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诉讼等获取赔偿的行为。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例呈爆发型增长势态。今年深圳曾一举捣毁“职业打假”6人团伙,为职业打假亮出红牌警告。长期以来,职业打假案例屡禁不止,其刑事责任的边界众说纷纭。日前,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职业打假人刑事边界问题”主题研讨会在华政召开。来自政府、企业、高校的众多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对职业打假人刑事责任边界问题展开探讨,并结合具体定罪案例,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持,助力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背离初心,异化生长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介绍,2014年上海市工商系统的“12315投诉专线”共接收867起职业打假诉求案例,仅占总量的1.9%;然而,2018上半年,此类案例已达到61939起,超过同期总量的30%,数目惊人。他认为,职业打假行为已偏离社会监督的初心,将维权异化为恐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打假人对法律条例极为熟悉,通常一次性大量购买商品,威胁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此外,他们擅于抓住执法过程中的瑕疵,要求执法部门向商家施压来牟取利益,滋扰行政执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敏华博士结合她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表示,职业打假在动机上具有很强的逐利性,其打假的初衷不为公共利益,而是追逐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违背诚信原则;在对象选择上专挑与质量关联不大的非实质性瑕疵商品“下手”;运作上呈团队化、规模化、专业化趋势,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分头踩点,集体行动。她指出,职业打假会破坏营销环境,恶意消费公共权力,严重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商家无奈,被动挨打

“企业合法维权难点重重,遇到职业打假大多无奈选择拿钱消灾,少数企业态度强硬,但救济渠道太少。”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必由说道。曾有职业打假人在某企业购买标签有瑕疵的商品进行诉讼,在案件审理时,虽然他们掌握大量证明此人为职业打假人的证据,但是很难向审判机构去证实此次行为是职业购买。职业打假人以举报威胁为由,向企业索要“顾问费”,获取顾问费后并未提供实际的顾问服务,一旦支付停止,他们便对企业施加行政压力。这些人通常以团伙形式开展有预谋、有组织的大量购买行为,有专门的买手、举报手,有储存商品的仓库,甚至有专门研究所有食品质量标准的专家,操作流程娴熟。必由表示,企业法务部门能力、资源配置有限,要兼顾商品把控、商业活动风险把关等众多事宜,疲于应对打假人的频频举报。“若企业态度强硬,职业打假人会恶意报复,长期骚扰企业,我们希望可以将此举纳入刑事考量范畴。”

综合治理,入刑慎重

传统意义上,消费者常处于较弱势的一方,当维权问题出现时,消费者很难与商家对抗。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会专家认为,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假”商品,维护市场秩序,对于这种利弊兼备的行为,不应该“一杆子打死”,综合治理方显成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教授表示,职业打假要究其根源,探其类型,对应不同类型、层次实施民事、行政、刑事、经济等处理办法,对症下药。他认为刑事的“假”重在产品质量,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不合格充合格等,标签、标注等瑕疵不应归属于刑事的“假”。倘若打假将“假”的概念泛化,只要商品内容或形式不符法律规定就一并纳入“假”的范畴,是不合理的。同时,他指出,具有“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非法”特征的打假行为可归为刑事问题,如夹带问题商品进入商超、购买同类商品恶意掉包,甚至无法律依据向企业索取“保护费”等,都是犯罪行为。

与会专家指出,政府行政监督仍需严抓严控,消灭假冒伪劣商品生存的土壤。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提醒,“消费者享有自由出入商超购买商品的权利,无论是否为‘买假’,企业都要为此承担责任。”

此外,推进司法改革、增强司法能力同样重要。会议主持人、律师学院党总支书王永杰教授认为,可以探索适用新的《人民陪审员法》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陪审员对于事实认定的新规定,适当减轻法官认定事实的压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对事实认定的积极作用,将有关案件交给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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