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0-12-22批准
2001-04-01实施
4.3.2量要求应符合表5、表6、表7、表8的规定。
4.4卫生要求
4.4.1卫生要求应符合表9的规定。
4.4.2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10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色泽、滋味与气味、杂质以感官检验为准。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按GB/T5009.54规定执行。 5.2.2还原糖的测定 按GB/T5009.7规定执行。
5.3卫生检验 5.3.1卫生检验
5.3.1.1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3.1.2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3.1.3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5.3.1.4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3.1.5氟的测定 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5.3.1.6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5.3.1.7乐果、倍硫磷、杀螟硫磷、敌敌畏、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的测定 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5.3.1.8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GB/T5009.22规定执行。
5.3.1.9糖精钠的测定 按GB/T5009.28规定执行。
5.3.1.10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按GB/T5009.29规定执行。
5.3.1.11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5009.33规定执行。
5.3.2微生物学检验
5.3.2.1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4789.3规定执行。
5.3.2.2致病菌的测定 按GB4789.4、GB4789.5和GB4789.10、GB4789.11规定执行。
5.3.2.3商业无菌的测定 按GB4789.26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抽样方法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10瓶(罐、袋),样品在常温下保存。
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净含量、理化及微生物学。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5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但感官及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
7.1标志 每批产品必须附有绿色食品标志,并符合有关规定。
7.2标签标签内容应按GB7718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贮存
8.1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必须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8.2运输本产品允许在小于40℃温度条件下运输,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8.3贮存在贮存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货物共同堆放、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