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 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6、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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