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记者/易蓉 通讯员/杨英
我市以“食品更安全身体更健康”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在进行。7月4日,我市公布了3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售卖含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病死猪肉等。
病死猪肉拿来牟利
刘某甲等9人多次收购病猪死猪向他人销售,或经屠宰后向他人销售病死猪肉,获利39440元至900元不等。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及猪肉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甲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解读】动物肉制品是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均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株洲法院系统坚决贯彻涉食品安全案件“违法入刑”“处罚到人”的要求,坚持重拳出击,确保病死猪肉不流入百姓餐桌。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
2021年1月至3月,付某某、戴某、何某某销售无报关证、消毒证明、新冠检测证明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的伊朗鸡爪和爱尔兰牛肚给徐某某。徐某某、彭某某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将上述牛肚和鸡爪在株洲、湘潭等地的菜市场、卤菜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2040元,非法获利共计18600元。
徐某某、彭某某等五人均明知伊朗的鸡爪、爱尔兰的牛肚等冷冻食品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8000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3000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7000元;判处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200元。
【解读】加强冷链食品安全监管,既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又是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本案多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国家为防控疫情需要,明令禁止进口的冷冻食品,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
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7月7日,王某某先后13次到攸县汉坤保健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文某(另案处理)处进购“老中医”“虫草蚁力神”“天下无敌”“二度春”“天地一号”“黑金刚”“虫草强肾王”“玛咖伟哥”保健品,放在其经营的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71号百姓大药房(惠民店)隐蔽销售。期间,王某某先后将上述保健品销售给胡某、颜某等人,获利10000余元。经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这些保健品均含西地那非成分。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解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涉民生安全犯罪之一。西地那非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2012年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按照规定,西地那非不得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一经添加,即构成有害食品。本案中王某某作为药店经营者,本该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谨慎负责,但为获取暴利而罔顾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