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检疫场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附件)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其他水生动物养殖场、水产加工厂及居民生活区等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其他水生动物养殖场、水产加工厂及居民生活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具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及消毒设施。水源无污染,养殖用水应符合我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并经过滤净化处理。

六、有可靠的供电系统、良好的增氧设备,具备与申请进出境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养殖环境和条件,必要时还应有可调控水温的设备。

  七、排水系统完全独立,并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池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九、具有防逃逸设施。

  十、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一、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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