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4号)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加拿大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公告原件: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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