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低浓度维生素C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237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维生素C适用标准问题的请示》(浙卫〔20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维生素C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维生素C适用标准问题的请示》(浙卫〔20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维生素C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维生素C,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其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生成低浓度维生素C所用维生素C原料应对符合《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754-2010),所用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此复。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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