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卫监督发〔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规划》是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与投资。

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 年).pdf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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