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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