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