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部于2008年公布了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的质量规格要求(2008年第13号公告)。《可溶性大豆多糖》(LS/T3301-2005)规定了可溶性大豆多糖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其质量规格要求与我部公告内容相同。因此,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公布前,《可溶性大豆多糖》(LS/T3301-2005)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的执行标准。   专此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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