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序 号
原料品种
备 注
1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
2
3
大米
4
禽肉
5
禽蛋
6
猪肉
7
兔肉
8
蜂产品
9
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