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49号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序  号 

  原料品种 

  备  注 

  1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 

  2 

  茶叶 

  3 

  大米 

  4 

  禽肉 

  5 

  禽蛋 

  6 

  猪肉 

  7 

  兔肉 

  8 

  蜂产品 

  9 

  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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