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绿色食品标志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和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绿色食品标志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和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简称监管员)是指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中,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当地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员。   第三条 中心对监管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监管员应在中心注册,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   第二章监管员注册条件   第四条 申请监管员注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绿色食品管理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业务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监管员注册必须经由中心委托管理机构推荐,接受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章监管员注册程序   第六条 监管员注册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监管员注册申请,经由中心委托管理机构向中心书面推荐,并提交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中心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三、培训。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统一组织注册培训。   四、考试。培训结束后,由中心统一组织考试。   五、颁证。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中心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证书》。   监管员的职责、职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 监管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企业履行绿色食品办证手续、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复查,按年度核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三、督促绿色食品企业履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四、配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实施中心下达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协助开展实地检查、产品抽样等工作;   五、开展市场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假冒绿色食品和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进行查处,维护绿色食品市场秩序;   六、负责收缴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企业的《准用证》,监督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七、指导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标志监管员开展工作;   八、完成中心布置的其它标志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管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查验绿色食品企业的《准用证》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检查绿色食品企业的生产现场、仓库、产品包装以及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 ;   三、了解绿色食品企业的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的情况;   四、指出绿色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五、指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方面的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六、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绿色食品管理规定的企业暂行收缴其《准用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心做进一步处理;   七、向中心如实报告有关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监测机构和企业在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向上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和所在单位提出改进督管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监管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   二、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标志管理的能力;   三、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可能影响本人正常行使职责的回扣、馈赠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好处;   四、如实向中心及所在单位报告情况,不弄虚作假;   五、接受中心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保守受检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实行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主管领导和监管员共同负责制。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上报有关企业年检、整改、变更、减免收费、取消标志使用权等的报告、请示,应载明有关监管员关于事实认定的意见,该监管员应对其认定的事实负责。   第五章监管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应保持监管员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监管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经中心委托管理机构向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中心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向中心申报换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监管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中心对监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不称职的取消其监管员资格,收回证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中心委托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中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日颁发的《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认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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