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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