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进一步提升西部地区屠宰行业发展水平与肉品卫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成立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个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资金落到实处   按《通知》要求,对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等标准化改造申报材料和验收审核表(附件),对每家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逐一检查验收,严禁走过场。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明确分工,按期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县(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当地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初检与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根据初检与审核情况,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现场验收与资金拨付工作。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到位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资金使用、拉动配套投资、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情况。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 刘骁 吴凤武   联系电话:010—85093363 85093358   电子邮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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