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8年8月,商务部公布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全面、客观、准确了解《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深入分析《实施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屠宰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现决定对《实施办法》进行后评估调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形式和对象 本次后评估工作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流通企业负责人和消费者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精心组织4类调查对象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省及辖区内所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1份调查问卷一(附件1);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调查问卷二(附件2),数量要求见附件5; (三)肉品流通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填写调查问卷三(附件3),每地每类企业分别调查3家,共计9家; (四)消费者填写调查问卷四(附件4),每地调查人数不少于20人。 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http://sczxs.mofcom.gov.cn)下载,请各地分别将调查问卷按照调查对象分类汇总,并于2011年12月16日之前反馈至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东华门办公区620室,邮编:100747)。 联系人:王逸人 胡新颖 电 话:010-85226667 85226674 传 真:010-65121626 邮 箱:huxinying@mofcon.gov.cn 附件:1. 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一-行业主管部门 2. 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二-屠宰企业 3. 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三-流通企业 4. 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四-消费者 5.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调查数量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后评估调查工作的通知(商畜禽办函[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8年8月,商务部公布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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