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质检检函〔2009〕14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为规范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该类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局应在现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为规范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该类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局应在现有检验监管模式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继续做好该类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1、对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该类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材料中提供自我符合声明及符合性材料。自我符合声明应声明其进口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2、对已列入《目录》内的该类机电产品应当实施检验。该类机电产品可参照“自我符合声明+核查验证+抽查检验+后续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即进口商提供自我符合声明及符合性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核查验证,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并对重点敏感的该类机电产品开展后续监管。抽查检验重点做好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二、各局还应尽快在检验监管基础上做好辖区内该类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进一步了解其类别、规模、质量安全状况,并开展以下工作:

  1、对未列入《目录》内的该类机电产品,各局应根据当地特点、检测能力研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并报总局备案。

2、各局结合当地进口该类机电产品特点进行标准收集和标准需求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方案。同时进行相关检测实验室需求分析和拟定建设规划。将上述两项工作纳入年度规划。有条件的局可先行开展实验室检测能力的论证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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