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 民营企业是保障猪肉等肉类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坚持疫病防控和补栏增养“两手抓”,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对促进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发挥了关键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猪养殖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普遍面临物资运输不畅、复工复产困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当前加快恢复并扩大生猪生产、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进产业转型,不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国猪肉基本自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将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和地方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地方猪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尤其加大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养殖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总结推广生猪养殖抵质押贷款试点经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银行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纳入可抵押品目录,鼓励农业银行等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大带小”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生猪产业贷款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更好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对生猪养殖企业加大信贷担保支持力度。探索推广银企担、银企保等多种增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生猪养殖设施等纳入交易范畴。积极支持生猪养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开展直接融资。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三)支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按照分区分级防控的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鼓励各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难点堵点,推动生猪养殖及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将生猪生产和相关饲料企业、种猪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加大支农支小等各项再贷款对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支持力度。把饲料产品及原料、种畜禽、仔猪、出栏畜禽、冷鲜猪肉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协调解决好建筑用工、建筑材料供应等问题,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 (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切实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及时保质保量进行补划。 (五)促进生猪绿色养殖。指导各地依法依规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随意将地方猪保种场划入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对打着环保等名义擅自搞无猪市、无猪县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加快落实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加强生猪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休耕农田应与畜禽粪肥施用相结合,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参与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发展市场化的种养结合机制。鼓励生猪企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 (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关于生猪生产的各项支持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民营企业一律平等对待。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规范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完善饲料兽药评审审批制度。落实规模养殖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产业的市场环境 (七)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强化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调运监管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民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信心。加强排查监测力度,建立广覆盖、快反应的监测网络,坚决做好疫情处置和溯源工作。支持建设动物病原区域监测中心、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动物疫病追溯监管平台、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推动病死猪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总结区域联防联控和分区防控等试点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八)建立健全现代良种保育测繁体系。坚持引进品种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生猪良种创新型企业,全面提升育种水平,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生猪良种联合攻关,形成“联合育种+大企业育种”并行格局。加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加快种公猪站建设,做好疫病净化工作,对生产性能水平高、开展疫病净化的种猪场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建设与地区生猪产能相适应的区域性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支持生猪生产性能测定和良种检测能力建设。 (九)健全饲料供应体系。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开展饲料营养价值评定和动物营养需要量研究,加大本土可利用饲料资源和非粮饲料原料开发力度,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强化对饲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饲料存储、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生物安全管理。引导企业加大在动物营养学、饲料配方研发、精准饲喂养等研发投入,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引导饲料企业参与上下游产业发展,提高风险抵抗力。 (十)调整和优化调运政策。在采取有力措施防控疫情传播的同时,维持生猪及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调运监管,不得搞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加强产销对接,保障种猪和仔猪有序调动,健全生猪及其制品“点对点”调运机制。 (十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生猪等畜禽养殖、流通、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全程监管信息化。依法严厉查处恶意制造恐慌、故意散布非洲猪瘟病毒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操控市场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防范和打击不法投机炒作行为。 (十二)强化预期引导。定期发布生猪及猪肉产销变化和价格波动信息,引导各环节市场主体自主调整生产经营决策,加强预期管理和调节,引导养殖企业及时调整养殖规模,防止生产供应和价格大起大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力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 四、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 (十三)提升生猪养殖现代化水平。引导龙头企业对规模养殖场开展现代化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养殖全程机械化,提升生猪养殖规模和效率。鼓励龙头企业发挥技术和市场优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有效对接,通过“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生猪养殖,促进中小养殖场户与现代养殖体系有机衔接。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生猪产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龙头企业通过联合、收购和订单合同等方式,在省域或区域管理范围内加快全链条生产发展。引导大型养殖企业配套发展生猪屠宰加工业,在东北、华北、黄淮海、中南、西南等生猪养殖量大的地区就近配套建设屠宰加工产业,实现生猪主产区原则上就地就近屠宰,形成养殖与屠宰加工相匹配的产业格局。实行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屠宰企业发展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优化产品结构。充分发挥生猪养殖企业在农村扶贫攻坚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适合发展生猪养殖的贫困地区建立养殖及屠宰加工基地,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十五)加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覆盖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并引导银行、产业基金和民间资本等支持冷链建设。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猪肉制品加工储藏能力。加快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整合集聚冷链物流市场供需、存量设施资源,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全球生猪市场的监测分析,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内市场需求进口优质猪肉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到双边经贸关系稳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良好且无非洲猪瘟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猪产品输入的国家建立养殖基地,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发展生猪生产。积极协助“走出去”企业科学应对国际市场技术、贸易壁垒,加强打击走私、疫情防控、养殖技术等领域国际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农 村 部 2020年3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改农经〔202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
民营企业是保障猪肉等肉类产品供给的主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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