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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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商标函(2003)40号
发布日期 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健商标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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