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
发布日期 2009-09-10 生效日期 2009-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09)11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调味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函复如下:

 

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半成品、酿造食醋半成品,不属于直接供人消费的食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对其实行生产许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食品原料和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09-10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